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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冈区煤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云冈区域内从事煤机加工制造行业的企业、有关组织及个人等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区域内煤机制造企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一流行业协会,推动现代煤炭经济体系、煤机行业建设,实现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而努力奋斗。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同市云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等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大同市云冈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楼3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等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建议;

(二)总结交流行业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开展可行性调研及咨询工作,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积极促进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为会员企业产品创“品牌”服务;

(五)建立并不断完善“用户网络”;积极开展重点用户联络工作,发挥用户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组建并不断完善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了解行业产品的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开展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企业的交往,沟通会员企业管理者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交流,扩大会员企业管理者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九)贯彻以人为本,发展行业的方针,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人才交流活动;采取措施促进行业员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十)开展行业的宣传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自然人会员。

第八条 在大同市云冈区境内,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从事煤机加工制造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专业公司、科研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单位、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优秀科技工作者、学者、企业家,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的自然人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另一名负责人是该单位在本会的代表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制作、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不损害本会其它会员的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停业、转产、破产或被撤销时,视为自行退会。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劝告无效,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因转制、重组等原因,发生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或其他方面变化时,应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经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或履行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熟悉行业、热爱行业、协作意识强、办事公正,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签署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发展新会员;(六)收缴会费;(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四)其他理事会授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款;(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