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内涵、普查原则和要求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内涵、普查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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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KA/T 22.1—2024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是隐伏在矿体、围岩、坝(堆)体及其地基内,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可能诱发水、火、瓦斯、冲击地压、滑坡及溃坝等重大灾害的致灾因素。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的隐蔽致灾因素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煤矿:包括采空区、废弃井筒、区,封闭不良钻孔、水源井、油气井、煤层气井,断层、褶曲,地表水体、水利工程、松散含水层、基岩含水层、陷落柱、烧变岩、离层水、风氧化带、古河床冲刷带、剥离回填体、隔水层缺失区、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高瓦斯含量区(或高瓦斯压力区)、邻近煤(岩)层含瓦斯情况、应力集中区、煤层厚度异常变化区,厚硬顶板、冲击倾向性、上覆(下覆)遗留煤柱、孤岛煤柱、地应力、矿山压力,边坡软弱夹层、古隆起、古滑坡、隐蔽火区、排弃物基底等。
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采空区、废弃井巷,褶皱、断层、节理、层理,地表水体、含水层、导水构造带、强岩溶带、垮落带、封闭不良钻孔,原岩应力、岩爆倾向性,高含硫矿岩、自燃倾向性、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岩体,排土场地基、排弃物料、地下水等。
尾矿库:包括断层破碎带、地表水体、潜在不稳定岸坡、泥石流、溶洞、土洞、采空区、特殊性岩土、尾矿堆积坝软弱层、地下排洪构筑物缺陷等。
普查的原则及基本要求如下:
普查原则
全面普查:普查矿山范围内所有隐蔽致灾因素。
周期实施:矿山应每 3 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分区施策:根据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条件及不同要求,开展普查工作。
常态补充:根据矿山采掘(剥)工程的进展,相关区域性质发生的变化,矿山应按相关要求,开展常态化探查及观测工作,补充和修正原有普查成果。
基本要求
责任主体
矿山及矿山企业是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普查制度,负责普查报告的审查。
矿山是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普查工作具体内容的落实和过程管控。
矿山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保障普查工作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是普查工作的技术责任人,负责技术指导与审核。
矿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普查工作的技术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矿山的分管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普查工作负责。
重新普查情形
矿山生产规划发生重大改变或隐蔽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原有普查成果难以满足生产需要的。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导致矿山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
普查方式
矿山可自行开展普查工作,也可整体或部分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自行开展普查的矿山应配备所普查灾害类型的技术人员,且各主要灾害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接受委托开展普查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开展普查工作的能力,拥有涵盖所普查灾害类型的技术人员,且各主要灾害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矿山委托开展普查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应超过 3 家,各服务机构承担委托范围内的技术责任。
技术应用:宜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提升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科技水平。
普查程序: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按照普查准备、普查实施、普查成果编制及上报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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